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2095號
原告 黃孟槺
兼法定代理人 劉青松
被告 林谷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修繕大廈屋頂等事件,查原告民國112年3月30日補正狀,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將坐落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7樓屋頂平台修復至不漏水狀態,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萬56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37萬1100元,標的金額37萬1100元。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62萬6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原告業已繳納4080元,尚欠2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