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度聲字第71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殺人未遂案件,經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執聲沒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鈞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免予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