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10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10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ОО九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六0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二人以上,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其犯罪事實除更正「被告甲○○○分別自八十七年十二月間及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起僱用菲籍外勞ALIBANIADENCIO及CABIGASLYAIA.D從事工作,並均僱用至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警方查獲之日止」外,並補充「菲籍外勞ALIBANIADENCIO及CABIGASLYAIA.D原各係鉅邦營造有限公司王河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嗣先後於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及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台八十六勞職外字第0六一五四八一號函及台八十九勞職外字第0六三四一五七號函撤銷其聘僱許可之外國人」;其證據部分除補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台八十九勞職外字第0二二一00七號函檢送之附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後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其聘
僱或留用人數為一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其聘僱或留用人數為二人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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