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9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94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林信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玖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林信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9月20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140,958元未給付,其中131,834元為消費款;7,074元為循環利息;2,05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1、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194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83,840元│林信男│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1.54│││││9月21日起│││├──┼─────┼─────┼──────┼──────┼────────┤│002│47,994元│同上│同上│同上│年息百分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