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6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625號聲請人 陳志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司催字第5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何嘉倫┌──────────────────────────────────────┐│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鄭獻章 │臺灣土地銀│106年8月10日│15萬元│EJ0000000│││││行三峽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