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0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八七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簡字第八七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六月十日更犯竊盜罪,經台灣高等法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二年上易字第二九八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開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因過失犯罪者,不適用前項規定,刑法第七十五條定有明文。
三、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陳容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雅慧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