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監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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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監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監字第41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定禁治產人甲○○之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定 邱顯龍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甲○○(女,民國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聲請費用由禁治產人甲○○負擔。
理由
一、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下列順序定之:一、配偶。二、父母。三、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四、家長。五、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民法第111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之母親甲○○(民國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因腦血管疾病、高血壓、心律不整、氣喘等疾病,現況已心神喪失,前經本院以96年度禁字第161號裁定宣告禁治產在案,而相對人即禁治產人甲○○無法定監護人,亦無足額可擔任親屬會議會員之親屬,致不能召開親屬會議,嗣經本院以96年度家聲字第155號指定禁治產人之子女 邱顯慶 、 邱顯堂 、劉 邱葦子 、 邱阿滿 及聲請人乙○○為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會員。禁治產人甲○○平常由其長子邱顯龍照顧生活起居,故聲請人及邱顯慶、邱顯堂、劉邱葦子、邱阿滿5人於96年12月15日召開親屬會議,一致決議同意由禁治產人甲○○之長子邱顯龍擔任其監護人,爰聲請法院選定邱顯龍為禁治產人監護人等語。並提出親屬會議紀錄、本院96年度禁字第161號民事裁定影本、96年度家聲字第155號民事裁定影本各1份、戶籍謄本6份為憑。
三、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爰依民法第1111條第2項規定,參酌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邱顯龍為禁治產人甲○○之監護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6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