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廿日上午十時零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黃仁勇法官蔡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官尹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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