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7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七三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傷害、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及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各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中,當庭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黃仁勇法官蔡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官尹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