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重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原告 詹正煥 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 律師複代理人 施依彤 律師被告全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崇儀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複代理人 江欣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九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均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於民國107年9月10日,以本件訴訟係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茲因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重勞上字第6號判決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602號裁定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有該裁定書在卷可稽,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事由已經消滅,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民事勞動專業法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