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0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聲請人與 馮冠成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本件相對人馮冠成(Z000000000號)為未成年人,故請具狀陳報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並提出該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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