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更(一)字第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玉芬 即台北市私立 邱氏 瑜珈短期補習班相對人即債務人陳玉芬即新竹市私立邱氏瑜珈短期補習班相對人即債務人台中市私立邱氏瑜珈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陳玉芬
一、債務人陳玉芬即台北市私立邱氏瑜珈短期補習班、陳玉芬即新竹市私立邱氏瑜珈短期補習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參萬貳仟肆佰陸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台中市私立邱氏瑜珈短期補習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零壹佰肆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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