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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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6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曉薇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王銘助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淵森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書記官王政偉附表:
㈠聲請人應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
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又聲請人於調解筆錄曾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分36期,每期(月)給付新臺幣7,000元之還款方案聲請人無法負擔,請說明其協商差距為何?㈡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個人
綜合信用報告資料(紅色聯單)及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若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
㈣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如水電費、
瓦斯費、交通費、電話費、醫療費、勞健保費、稅賦開支、扶養費等)是否與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項目所記載者相同,如有增減請再作陳報,並「盡量」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如與第三人共同居住,請說明彼此間如何分擔此筆費用。
㈤聲請人應提出配偶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有不
動產,請一併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103年及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類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㈥說明聲請人關於扶養權利人每月所支出扶養費之明細及計算方
式(請與自己之各項支出分開說明),如有相關證明請一併提出(如醫療費用收據、健保費投保資料表...等),並說明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若有,聲請人如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該扶養費用。並提出扶養權利人之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有不動產,請一併提出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補登完成之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㈦請說明聲請人、聲請人之配偶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
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㈧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
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為何?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㈨說明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
何?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㈩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3年8月3日起迄本裁定送達日後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
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05年8月3日止)財產
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