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修改管委會規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50號原告 汪偉琳 被告日出峇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余福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改管委會規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分別係請求被告交付文件供原告閱覽影印及修正社區公共事務管理辦法,經核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其價額均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300,0000元【計算式:1,650,000×2=3,3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蘇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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