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9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9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韶馬戈六 相對人即債務人高 志明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玉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8,5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91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何玉平、高│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0.9%│││28587│志明、韶馬│7月01日起│1月26日止││││元│.戈六├──────┼──────┼───────┤││││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9%│││││1月27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何玉平、高│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0.09%│││28587│志明、韶馬│8月02日起│1月26日止││││元│.戈六├──────┼──────┼───────┤││││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0.19%│││││1月27日起│2月01日止│││││├──────┼──────┼───────┤││││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0.38%│││││2月02日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韶馬.戈六前就讀中華工商時,邀同債務人
高志明 、何玉平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1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34,253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2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就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檢討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09年7月1日已屆還款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0.81%加碼0.15%,並由本行自行吸收0.06%,計為0.9%。並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
110年1月27日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固定計息,計為1.9%。
(三)詎債務人韶馬.戈六自民國109年7月1日起,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28,587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高志明、何玉平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額度借據、撥款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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