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潤獎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39號原告 余俊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典系統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分潤獎金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8,936元(伍拾萬捌仟玖佰參拾陸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已據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10元(伍仟零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曉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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