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信昌防水防熱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銘鑒 相對人即債務人宏毅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家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捌萬柒仟零貳拾壹元,及㈠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陸仟捌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零壹佰陸拾陸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不得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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