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閱覽卷宗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號聲請人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茂嘉 代理人 吳嘉明 上列聲請人因樹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詮亞股份有限公司間104年度重訴字第50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一百零四年度重訴字第五0號民事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述條文所謂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不以私法上之利害關係為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0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受理進行中,為瞭解前項案件進行情形,並抄錄、影印當事人提出之證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聲請指定期日,准予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系爭事件之被告即詮亞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2月1日具狀請求將本件訴訟告知聲請人,經本院將告知訴訟狀送達聲請人後,聲請人於系爭事件民國105年3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具狀聲請為輔助系爭事件被告詮亞股份有限公司而為訴訟參加,且為到場兩造之訴訟代理人當場表示同意,有系爭事件卷宗可稽,堪認聲請人就系爭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從而,聲請人聲請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0號民事卷內文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