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閱覽卷宗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陳鶴仁 上列聲請人因 王建宏 與相對人 王錦裳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一百零一年度訴字第四二五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全卷。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2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所欲涉不動產之抵押權人,為明瞭前開訴訟事件進行情形,並抄錄、影印當事人提出之物證,爰依法聲請指定期日准予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王建宏訴請就坐落南投縣○○鄉○○○段○○○○○號等土地予以分割,現由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2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審理中,而聲請人為坐落南投縣○○鄉○○○段○○○○○號土地之抵押權人等情,核與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審閱之結果相符,堪信為真實。基此,足認聲請人與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2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具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鍾淑慧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