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7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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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750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務人 楊正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捌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肆佰陸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73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