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69號原告 邱湘琳 被告 張曜鑠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1年度簡字第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徐晶純法官李承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惠棋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