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周家煒 被告 潘炤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6號;原案號:110年度簡字第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徐晶純法官李承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惠棋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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