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麗惠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協商程序終結,茲因檢察官移送併辦致協商合意內容尚有疑義,有再行確認之必要,應再開協商程序,並定於民國111年5月26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貴蘭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書記官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