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25號原告 曾永助 被告 曾永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05,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