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古亭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返還斡旋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2,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