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9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信雄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緩字第2669號、105年度執聲字第18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㈠至㈥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部分(即104年度保管字第2430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7)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信雄因犯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以104年度速偵字第2832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4年6月8日確定,105年6月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如104年度保管字第2430號扣押物品清單所示之麻將等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及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可知,該條係屬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又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於105年7月1日施行,並認沒收本質上非屬關於刑罰權事項,是本件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及第40條第3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被告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速偵字第2832號緩起訴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55頁、55頁反面),復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本案扣案如附表編號㈠至㈤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賭客用以賭博之器具及現場賭博之財物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陳明在卷(見偵卷第11頁),核與證人 李涵芳 、 張妍涓 、 陳文祥 之證述相符(見偵卷第14頁至第21頁),復有職務報告1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佐(見偵卷第8頁、第8頁反面、第27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定專科沒收之物。又扣案如附表編號㈥所示之記帳單1張,為被告所有,用以記載參與麻將賭博之賭客輸贏情形,業據被告供承明確(見偵卷第12頁反面),乃刑法第38條第2項供犯罪所用之物。按諸前揭規定,應認本件檢察官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將上揭扣案物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又刑法第38條第2項所定得沒收之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
之物,必與犯罪有直接關係者,始屬相當(最高法院51年台非字第1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扣案如104年度保管字第2430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7之簽注單2張、開獎單1張,被告於警詢時供稱:其中一張簽注單為案外人 羅東波 所有、另一張為伊所有,伊用來計算六合彩三星一年內出牌幾次、四星一年內出牌幾次,開獎單係伊用來研究六合彩開獎號碼等語(見偵卷第11頁反面至12頁反面)。是上述扣案物部分非被告所有,部分乃被告用以計算香港六合彩出牌率所用,核與本案被告聚眾以麻將輸贏賭博財物之行為難認有直接關係,自不得予以宣告沒收。聲請人此部分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2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備註│││││││├──┼───────┼───┼───┼────────┤│㈠│麻將│1組│黃信雄│104年度保管字第││││││2430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㈡│牌尺│4支│黃信雄│104年度保管字第││││││2430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㈢│骰子│3個│黃信雄│104年度保管字第││││││2430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㈣│起莊牌│1個│黃信雄│104年度保管字第││││││2430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㈤│抽頭金│新臺幣│黃信雄│104年度保管字第││││20元││2430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6│├──┼───────┼───┼───┼────────┤│㈥│記帳單│1張│黃信雄│104年度保管字第││││││2430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