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32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永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永明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賴永明雖前因竊盜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09年9月13日起執行羈押,惟因被告此前另犯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徒刑期間自109年9月25日起至110年4月24日止,並自
109年9月25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緝戊字第482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以,被告既因另案在監執行中,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情形,足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本案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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