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045號聲請人 周家弘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吳家榆 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經核,聲請人未提出系爭票號CH388192、CH388200之本票原本,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9日裁定命於送達5日內補正,裁定正本並於民國112年9月22日送達聲請人收受,迄今未據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提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