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0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為夫妻關係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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