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違反證券交易法之刑事案件,經原告乙○○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林孟皇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