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減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減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減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減刑(98年度聲減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修正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行使一定投票權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9月間某日至94年9月22日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經本院以94年度選訴字第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褫奪公權4年確定在案,經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4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已廢止),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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