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屏東 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2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229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根土
林益正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88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根土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8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益正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編號5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林根土、林益正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秋仔 」之成年人,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6年9月28日起至106年10月19日18時6分許為警查獲時止,由綽號「秋仔」之人擔任組頭,林根土、林益正擔任樁腳,並提供渠等位於屏東縣○○市○○路○○○○號住所,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供不特定賭客以傳真、電話或至親至上址直接簽注之方式向其選號下注賭博財物,渠等以此方式聚集不特定賭客參與六合彩賭博。賭博方法為:每注賭金為新臺幣(下同)8元,以核對當期「香港六合彩」於每週二、四、六開獎之號碼決定輸贏。若賭客簽中其中任2個號碼(即俗稱之二星),可贏得570元彩金,若簽中其中任3個號碼(即俗稱之三星),可贏得5,700元彩金;如未簽中,賭客下注之簽注金由林根土於每注抽取5元之佣金後,其餘簽注金即歸上游組頭所有,渠等以此方式與不特定賭客對賭而牟利。嗣於106年10月19日18時6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林根土、林益正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復有警員查查報告、本院106年聲搜字第
980號搜索票影本、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現場及證物照片6張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1份在卷可稽,復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人之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私人處所、住宅原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惟長期供作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之人賭博財物,與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異,應成立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次按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場所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當之。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均可為傳達賭博之訊息,又以傳真或電話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不同,並不影響其犯罪行為之認定(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65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刑法第268條之聚眾賭博罪,所稱「聚眾賭博」,係指聚集不特定人參與賭博之行為,且縱未於現實上同時糾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而係聚集眾人之財物進行賭博者,例如以電話或傳真之方式供人簽賭之行為,亦屬之。準此,本件被告林根土、林益正共同基於營利之意圖經營六合彩簽注站,供不特定賭客以傳真、電話或至親至上址直接簽注之方式下注,並以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輸贏之不確定機率決定財物之得喪而與賭客對賭財物,同時經由向簽中賭客抽取「公正賠率」與「實際賠付賭金」間差額之非射悻性方法以營利,依上說明,自符合「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要件甚明。是核被告林根土、林益正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同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
(二)被告林根土、林益正與自稱與綽號「秋仔」之成年人(組頭)間就上開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被告林根土、林益正共同自106年9月28日起至106年10月19日18時6分許為警查獲時止,提供場所聚集不特定賭客賭博,乃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一地點實施,顯出於一個犯意決定,侵害同種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各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之接續犯予以評價為當,聲請意旨認應論以集合犯,尚有誤會,併此敘明。被告林根土、林益正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圖利聚眾賭博罪及賭博罪等3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四)再被告林益正前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72
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3年3月28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一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林根土、林益正為謀己利,與他人共同提供場所聚眾供人簽賭下注並與賭客對賭,助長投機風氣,破壞社會善良風俗,且藉此牟得不法利益,情節非輕;且被告林益正前有多次賭博前科,此有被告林益正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再犯本件相同之罪,顯然不知悔悟;惟考量被告林根土、林益正經營時間約20日,且均擔任樁腳,並非組頭之情節;復參酌其等犯後均坦承犯行之態度,被告林根土於本案前,無其他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有被告林根土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素行尚佳,兼衡被告林根土、林益正其等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一)供犯罪所用之物:
1、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簽單非賭博現場直接用以賭賽輸贏的器具,非資供決定勝負之工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2號研討結果參照)。
2、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編號5至編號8所示之
物,均為被告林根土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林根土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並本於責任共同原則,於被告林根土、林益正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二)犯罪所得:
1、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38條之1之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及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末按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實際分得者為之(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向來所採之共犯連帶沒收或追徵說)。
2、查被告林根土、林益正於警詢及偵查中均供陳:六合彩主要是林根土經營,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賭資現金4,792元也是林根土的,因為林根土聽不見、身體不方便,故被告林益正平常正常上班,只有幫忙抄寫簽注號碼後交給父親林根土,林根土再向組頭簽注,如有獲利,組頭會將分紅交給林根土等語;又被告於林益正於本院審理中供陳:我爸爸林根土重聽,六合彩1期約賺200、300元等語,可知簽注賭金、獲利均由被告林根土管領處分,無證據證明被告林益正對賭金或獲利有共同管領處分權抑或因參與本案犯行有其他獲利,依前揭說明,應僅對被告林根土計算犯罪所得,合先敘明。
3、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賭資現金4,792元,係當期賭客下注之賭金,且為被告林根土所有,業據被告林根土、林益正於警詢及偵查中供陳明確,而為被告林根土因本案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對被告林根土宣告沒收。
4、另就被告林根土未扣案犯罪所得計算部分,被告林益正上揭所稱犯罪所得數額固屬概括數額,惟因查無其他證據可證被告林根土本案犯罪所得之確切數額,故採對被告林根土較有利之認定,以每期200元,共9期(106年5月28日星期四至106年6月19日星期四為警查獲時,106年6月19日當日不計,總共9期),是被告林根土本案犯罪所得應為1,800元(計算式:200X9=1,800),而該犯罪所得並未扣案,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揆之前揭說明,對被告林根土正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簡易庭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書記官徐錦純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數量│備註│├──┼──────────┼────┼──────┤│1│濟公六合手冊│1本││├──┼──────────┼────┼──────┤│2│計算機│1台││├──┼──────────┼────┼──────┤│3│傳真機│1個││├──┼──────────┼────┼──────┤│4│賭資現金4,792元│││├──┼──────────┼────┼──────┤│5│六合彩簽單│12張││├──┼──────────┼────┼──────┤│6│港號台號號碼單│1張││├──┼──────────┼────┼──────┤│7│大樂透號碼單│1張││├──┼──────────┼────┼──────┤│8│六合彩號碼單│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