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交易字第268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文周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268號第一審判決,已於民國108年5月20日送達於上訴人張文周之戶籍地即高雄市○○區○○巷000○0號附1,並由上訴人之同居人即母親張呂烏陶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1紙、張文周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9、63頁)。其上訴期間至108年5月30日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08年6月5日始對上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此有上訴人提出並蓋有本院收狀日期章之刑事上訴狀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67頁),本件上訴顯已逾法定上訴期間,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令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書記官陳建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