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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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48號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被告 林政佑
林政廷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請求撤銷之標的物,土地依公告現值核算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1,020元(9,000×73.56×1/2=331,020)加計房屋之現值5萬5,600元(房屋稅籍總現值111,200元×1/2=55,600),共為38萬6,620元,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59萬7,032元本息,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萬6,620元(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書記官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