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簡字第8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基簡字第83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國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5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國瑋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倒數第3行「107年度簡字第1599號判決」應更正為「107年度基簡字第1599號判決」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執行完畢情形,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附卷可查,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並審酌被告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科,經判處罪刑執行完畢後,猶再為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見被告之刑罰反應力薄弱,需再延長其矯正期間,避免被告再犯,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曾有施用毒品之前科仍不知戒除,犯罪後未坦認
犯行,惟所犯之施用毒品犯行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並未危及他人,暨其高中畢業、業工之學經歷程度、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書記官周育義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587號被告林國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國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1年12月27日釋放,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現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3498、46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55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7年5月2日執行完畢。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5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8年7月23日執行完畢。
二、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9年3月10日下午6時許為警採尿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另案被通緝,於同(10)日下午2時2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與敦煌路口為警緝獲,復徵其同意接受採尿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林國瑋經合法傳喚未到庭,且於警詢中矢口否認上揭施用毒品犯行,辯稱:最後一次施用毒品係於109年2月間在臺北市信義區「ATT」夜店之廁所內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等語。
惟查,被告上揭為警所採集之尿液檢體經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確認檢驗後,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公司109年3月24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尿液檢體編號:126937號)各1紙可稽,堪認其警詢所辯顯不可採,其確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嫌。此外,復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矯正簡表各1份可參,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檢察官唐道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書記官周浚瑋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