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財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改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財管字第6號聲請人 石阿蘭 送達代收人 田雪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連 蔡進泰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石阿蘭(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 連蔡進泰 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連蔡進泰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另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民法第1176條第6項、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連蔡進泰(民國9年0月00日生,生前住臺東縣長濱鄉寧埔村烏石鼻21之2號)於77年6月23日死亡,遺有坐○○○鄉○○段石寧埔小段33地號、147-2地號○○○鄉○○段胆𫆳小段166地號土地共三筆,並以 連成財 為遺產管理人,惟因連成財已於98年12月18日死亡,聲請人為連成財之配偶,為妥適管理被繼承人連蔡進泰前揭遺產,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即石阿蘭為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除戶戶籍謄本1份、戶籍謄本1份、身分證影本1份、土地登記謄本3份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連蔡進泰於77年6月23日死亡,遺留前揭土地三筆,並以連成財為遺產管理人,因管理人連成財已於98年12月18日死亡,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等情,已據提出前揭文件可稽,本院審酌聲請人石阿蘭為原遺產管理人連成財之配偶,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理應較他人熟稔,由其擔任遺產管理人,尚屬合適,爰依法指定石阿蘭為被繼承人連蔡進泰之遺產管理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司法事務官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