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5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537號聲請人美商力維他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司催字第5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祖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99年度除字第15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美商力維他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南京東│99年1月25日│167,544元│BA0000000││││公司台灣分公司陶│路分行│││││││德‧ 魏德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