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35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3592號
原   告  陳憲章
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 律師
被   告  林炳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
十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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