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870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簡易庭法官劉柏駿
一、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書記官李育志┌───────────────────────────────────────────────────────────┐│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96年度票字第870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95年4月3日│170,000元│95年5月30日│95年5月30日│CH274377││├─┼───────────┼─────────┼───────────┼───────────┼────────┼──┤│2│95年5月20日│350,000元│95年8月30日│95年8月30日│CK04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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