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20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慶祥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1539、2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簡式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發現有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書記官蔡愷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