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簡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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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174號

原告 鄭鈺真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與被告 郭庠鋐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前經調解不成立,應行訴訟程序及依上開規定徵收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之目的在於金錢債權之滿足,而其對於被告之債權金額,計至起訴前一日止之本金及利息合計為新台幣(下同)51,904元(如附件),應以此金額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據以徵收裁判費1,000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前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柯于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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