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民商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商訴字第23號原告東安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包振力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 律師
林佑昇 律師 林宜萱 律師複代理人 吳承祐 律師被告 林之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胡繼云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 律師
徐念懷 律師 彭國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1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書記官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