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刑智上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刑智上訴字第51號上訴人即被告長群鋼模有限公司
易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二人代表人 粘秀源 共同選任辯護人 宋皇佑 律師
謝宗翰 律師 沈孟生 律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朱家輝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陳端宜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