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5號原告欣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坤塗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蔡易陵 等31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06,400元(占用面積*土地公告現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6,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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