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智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智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智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嘉聯影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妃 訴訟代理人 鄭坤瑞 被告 章鴻斌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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