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4號原告 黃錦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權宇張靜如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41,0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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