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01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01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菁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陸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捌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系爭信用卡契約第17條約定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下同)5,000元,惟聲請人原請求金額已包含違約金新臺幣(下同)16,536元,復請求自民國95年5月21日起每月2%計算之違約金,顯逾約定之違約金收取上限。本件逾違約金收取上限5,000元之請求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