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聲字第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8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黃智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等4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審酌受刑人於110年4月至000年0月間,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禁藥,損害他人健康,危及社會、國家利益,販賣及轉讓時間非長,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5月,及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王美玲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