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6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6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668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李東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捌仟零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東益於民國92年0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2月24日起至民國97年02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3月08日止累計104,966元正未給付,其中30,514元為本金;74,368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東益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3月08日止累計523,089元正未給付,其中148,443元為消費款;371,046元為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書記官廖碩薇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668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東益│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30514││3月09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李東益│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48443││3月09日││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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