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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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126號聲請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楊秀祝 於民國85年4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2,16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85年4月15日起至民國115年4月14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該不動產於民國95年8月9日因買賣關係移轉所有權予相對人,亦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楊秀祝於①民國85年4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1,800,000元②民國92年6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200,
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違約金之計算均如契約所載,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案外人楊秀祝自①民國97年11月7日②民國97年7月1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及貸款契約影本各一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書記官龔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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